條碼相關知識問答?
1、EAN-13 條碼符號能用於美國的POS系統嗎?
基本上可以。目前美國和加拿大地區只有少數零售點銷售的商品仍需要使用表示UCC-12編碼結構的UPC-A 、UPC-E兩種條碼符號,原因在於他們的資料檔案中仍不能相容EAN/UCC-13標識代碼。但是已經規定從2005年1月1日起全球統一使用 EAN/UCC-13標識代碼。
2、全球貿易專案代碼(GTIN)的首碼是否表示產品的源產地?
不表示。首碼只表示分配該廠商識別代碼的EAN成員組織。標識代碼所標識的產品可在世界的任意一個地方生產。例如:“690”是用來標識中國物品編碼 中心的,但全球貿易專案代碼的首碼為“690”的商品並不一定都在中國製造。這一原則同樣適用于其他EAN成員組織。
3、商品條碼符號中是否包含貿易專案的說明和價格資訊?
一般來說不包含。商品條碼符號只是對產品提供唯一標識,商品的所有資訊則是存放在電腦的資料庫中。只有一種情況除外,即用於標識零售變數貿易專案的 EAN/UPC條碼 ,包含產品的價格或量度資訊。
4、條碼符號的放大係數是否必須為1.0?
不一定。條碼符號的放大係數為0.80~2.00。當印刷條件較差時,要選取較大的放大係數。
5、外箱使用的條碼符號是否屬於另一種不同的系統?
不屬於。EAN.UCC 系統中有三種條碼符號可用於外箱使用: EAN/UPC條碼、 ITF-14條碼 和 EAN.UCC 系統128條碼。根據所要表達的資訊、掃描環境和使用基材的不同,選擇不同的條碼符號。
6、條碼一定要印成黑條白空嗎?
不一定。黑條白空只是最佳選擇方案。只要保證條和空之間有足夠的對比度,也可選用其他顏色搭配。例如藍色、綠色可用來做條,紅色、橙色、黃色可用來做空。
7、EAN.UCC 系統僅適用於零售點的銷售嗎?
不是。EAN.UCC 系統不只用來標識在零售點出售的商品,同樣也可用來標識其他專案,例如,非零售貿易專案,物流單元、位置及服務。
8、 什麼是商品條碼的唯一性?
商品條碼的唯一性是指商品專案與其條碼標識一一對應,即一個商品項目用同一商品條碼來標識,同一商品條碼只標識同一商品專案,不同的商品專案必須用不同的 商品條碼來標識。如果商品項目發生了變化,並且整個供應鏈中的貿易夥伴乃至消費者都認為這種變化是明顯的、重大的,那麼變化後的商品項目必須用一個新的商 品條碼來標識。商品條碼在全世界範圍內是唯一的。
9、違背商品條碼唯一性原則會帶來什麼問題?
違背商品條碼唯一性原則會出現“一物多碼”或“一碼多物”的問題。“一物多碼”會導致條碼POS零售店資訊管理系統的混亂;“一碼多物”還會給商店或 消費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。因此,不符合商品條碼唯一性原則的商品會被條碼POS商店拒之門外,或者供應者為此而被迫承擔商店採用店內碼的有關費用,給廠商 造成經濟損失。另外,廠商本身也難以獲取準確的銷售資訊,難以實現市場的快速反應。
10、企業不再應用商品條碼,是否可以變更給主要出資方使用?
不可以。因為主要出資方和企業實際上是兩個獨立的法人單位。各自承擔自己的法律職責。這種情況實質上不是變更,而是轉讓。但根據《商品條碼管理辦法》 規定,商品條碼不能擅自轉讓。所以,不再應用商品條碼的企業應按規定申請註銷,它的主要出資方如需用商品條碼,應自己提出申請。
11、為什麼不能用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的條碼充當商品條碼?
商品條碼和組織機構條碼(表示組織機構代碼的條碼)的標識物件、碼制及應用目的不同,其區別見下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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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品條碼 |
組織機構代碼 |
標識物件 |
零售商品 |
依法註冊登記的國家機關、企事業單位、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等機構 |
碼制 |
EAN/UPC條碼 |
三九條碼 |
應用目的 |
應用於商品掃描結算及相關管理,以滿足POS商店的要求 |
用於對組織機構的管理,以滿足國民經濟資訊化管理的要求 |
條碼POS商店的資訊系統不能處理組織機構條碼,因此,將組織機構代碼及其條碼印在商品包裝上,不僅浪費資金,而且給製造商的產品銷售帶來不利的影響,還 會給銷售商帶來麻煩。所以,用組織機構條碼充當商品條碼有百害而無一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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